來源:江南晚報 2022年3月15日 A04版 —— 編者按 ——
在日常消費中難免碰到商品質量有瑕疵、服務與宣傳不符、甚至遭遇假冒偽劣侵權等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了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消費維權年主題為“共促消費公平”。在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本報特別為大家整理了近期較為典型的投訴案例和消費提醒,與您一起探討如何合法維權,怎樣精準避“坑”!
案例一:超市收款“四舍五入”
不賺不虧合理嗎?
9.99元、6.35元……這種精確到分的商品標價,消費者并不陌生。那么,您是否注意到,商家在實際收費時是如何處理的呢?近日,城區一家生鮮超市就因對分“五入”取整而被責令整改。
日前,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揚名分局接到轄區居民反映稱,小區附近的一家生鮮超市在收銀時,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對分取整,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接報后,揚名分局執法人員趕至現場調查。經查,該生鮮超市在售的多種商品售價精確到分,但消費者在結賬時,無論使用現金支付還是移動支付,系統都會自動對商品價格“四舍五入”,如:標價4.35元的青菜,結賬時實際收費為4.4元;2.13元的土豆,結賬時為2.1元……
對此,該店負責人稱,這種“四舍五入”的方式,比較“合理”,整體計算下來,自己沒有虧也沒有賺,而且幾分錢的小事,消費者也不會太計較,所以,在最初設置收費系統的時候就按照這種方式結算了。
監管說法——
一分錢都不能多收!
“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眻谭ㄈ藛T對其普及了相關法律法規,并向其釋明,在收銀時是否向下取整是商家的自由,但向上取整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即便是一分錢也不能多收。
針對商家上述涉嫌違法行為,揚名分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近日,執法人員上門復查后發現,商家重新設置了收銀系統,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茶葉“穿越”
提前預知新國標?
檢查生產日期,是消費者購物時的常規操作。去年年底,小陳在一家經營茶葉的網店內,購買了兩包白茶茶餅。收到商品后,他發現這兩包茶餅有點問題——標簽信息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3月28日,執行標準為GB/T31751。實際上,該執行標準發布于2015年7月,2016年2月才開始實施。
難道這款茶葉是“穿越”回去的嗎?小陳立即向網店經營單位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接報后,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崇安寺分局執法人員對該網店線下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經查,涉事商家除銷售茶葉外,還從事茶藝培訓活動。在接受調查時,該機構相關負責人提供了相關進貨憑證,并解釋已查驗了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等材料,但因不懂相關標準,在進貨時未對標簽上的執行標準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款產品不止執行標準有問題,生產日期也另有貓膩——相關進貨憑證顯示,該款白茶的采摘時間為2013年3月28日,但根據相關規定,食品的生產日期并非是采摘日期,而應該是食品完成所有工序,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而白茶采摘后,要經過整理、拼配、蒸壓定型、干燥等工序,顯然不是一天可以完成的。
對此,該機構相關負責人解釋稱,這種標注屬于“行業潛規則”?!斑@種行業潛規則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規定?!眻谭ㄈ藛T對其進行釋法說明,同時,經現場檢查,其經營的其他品牌茶葉上有符合規范的正確標注,即:同時標注“采摘日期”和“生產日期”,或只標注成品上市時的“生產日期”。
鑒于該商家未規范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崇安寺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于近日依法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該分局通過追蹤溯源,摸清問題茶葉的涉事廠家的基本情況,并將廠家涉嫌違法的線索抄送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商家注意——
采購要仔細查驗,嚴把“進貨關”
崇安寺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但是,該局執法中發現,因不了解、不熟悉相關規定,進貨查驗義務履行不到位,而在標簽問題上“栽跟頭”的商家不在少數。(晚報記者 劉娟) |